法制周報·新湖南記者 羅霞 通訊員 劉丹妮
股東鄭某去世多年,配偶住院,兩個孩子因家庭矛盾相互之間已無往來,其名下涉及某公司300多萬元股權一直未辦理變更登記。由于該公司一筆業(yè)務急需在一周內,向對方提供工商登記部門備案的、有股東名冊和占股比例的公司章程。因鄭某已去世,需將其名下的股權變更登記至其繼承人名下,否則談好的業(yè)務可能會泡湯。
根據工商登記部門的要求,已備案的公司章程如需修改應提供繼承權公證書,確認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公司負責人劉某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
日前,劉某來到株洲市國信公證處尋求幫助。公證員一方面收集辦理繼承權公證所需的證明材料,另一方面核實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等情況,確定申請人繼承人的身份,確保未遺漏繼承人。很快,公證員便收集到了鄭某的人事檔案資料。
當晚,公證員帶著筆記本電腦、打印機、攝像機等,分別上門為3名繼承人辦理繼承權公證。繼承人對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不了解,對辦理股權繼承公證存在一定的誤解,當晚未能辦理成功。
為使各繼承人安心,次日,在向株洲市民中心工商登記窗口了解股權認定及股權繼承變更登記手續(xù)情況后,公證員向各繼承人提供符合工商變更登記要求的可行性建議并被采納,公證進入正式辦理程序。
原本需要15個工作日出具公證書,公證員僅用了3個工作日便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并依據該處在溫暖企業(yè)專項行動中“凡是按標的收費的公證事項,比如合同協議類、股權繼承、提存等公證,在《湖南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優(yōu)惠20%” 的承諾,為該企業(yè)減免近6000元的公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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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隨著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公司股東尤其是自然人股東權益的保障越來越被人們關注,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的股權繼承成為了必須解決的法律和社會問題。自然人股東死亡后,股權繼承如何辦理呢?
公證員歐敏玲:根據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應先由其遺產繼承人向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證,確認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如果所涉公司的公司章程內沒有特別規(guī)定,公證書內會對繼承人的股東身份資格予以確認,使繼承人能夠真正得到該筆遺產,成為公司的股東,參與公司的管理、經營。
歐敏玲建議,根據《公證法》的相關規(guī)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能夠有效地預防和減少糾紛,保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特別是繼承權公證,能保證繼承行為依法進行,預防繼承和遺產分割糾紛,切實保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為了防止去世后發(fā)生糾紛,當事人也可考慮生前辦理遺囑公證,明確遺產繼承人,確保遺產完全按照自身意愿處理。
責編:廖悠悠
來源:法制周報